關于鄭州房產中介不愿意歸還房產證一事,是怎么解決的呢?律師怎么說呢?下面,鄭州裝修公司給您介紹詳情!
鄭州市民趙先生最近急需用錢,就決定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賣了。但沒想到一個多月過去,房子沒賣出去,房本也拿不回來了。據鄭州裝修公司所知,這件事最終有了新進展。
【反映】
房子沒賣出去
還被中介扣押了房本
5月4日,趙先生說,他把房子的信息掛到網上后,還沒收到買家的信息,卻接到了一家房產中介的電話。
為了盡快售出,趙先生答應了房產中介的要求,和他們簽訂了一份委托協議,“他們號稱是連鎖店,實力強,能很快把房子賣出去。”
隨后不久,房產中介確實為趙先生找到了一個客戶。滿以為很快就能以房換錢的趙先生沒料到,三方談了一次又一次,卻總有枝節橫生,始終交易不成。
“他一會兒說工作忙沒空談,一會兒說直接還剩下的按揭風險太大。”在趙先生看來,為了促成交易,他已經全力在配合,對方提什么方案,他就按什么方案做,包括由直接還剩下的按揭變成質押還款。
但一個多月過去了,交易依然停滯不前,后來還聯系不上對方,而房產中介也無法給出大致的交易日期,并且也沒有督促對方的措施。趙先生決定重新出售,可去房產中介要房本的時候,對方說啥也不歸還。
【回應】
中介:房本是不可能還的
趙先生提供的“房屋出售委托協議”顯示,其與房產中介的委托時間為4月1日至30日。另一份格式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上,有買受方、售賣方、房產中介等四方的手印和蓋章。簽訂時間為4月13日。
根據四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第九條,如果甲方(趙先生)房屋系按揭房或者抵押房,經甲、乙(買房者)雙方協商由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資幫助甲方還清貸款。
也就是說不管是“房屋出售委托協議” 還是“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的相關約定,房地產中介和買受方都過了期限。
對此,負責此事的房地產中介經理稱,“委托協議也就是給房管局看的,沒多大其他作用。”
朱經理同樣認為,“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是否違約的問題不是看合同就能斷定的,“不是誰說人家違約就是違約的”,并直言“這合同也沒多大用處”。
但對于趙先生要求拿回房本一事,朱經理直接否定,“這是不可能的。”這次,朱經理又認為合同具有一定的約束效力了,“合同中有我們代為保管的條款。”并稱,房本是不會給的,“不行你就去走法律途徑。”
【進展】
終于有了結果
經過查詢發現,該地產是一個全國連鎖品牌。那么,該地產工作人員有沒有權利扣押客戶的房本呢?相關人士咨詢了該地產的全國客服電話。
一名工作人員在了解情況后,記錄了咨詢人士的相關信息,稱調查后會給予回復。
5月6日下午,趙先生稱,房產中介聯系上了買受方,三方協商下,買受方支付了60萬元的按揭貸款,“剩下的等過戶的時候付清。”
分析
房沒賣成還扣房本 合適嗎
對于趙先生說的房子沒賣出去,房本被房產中介扣押一事,5月4日,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因趙先生與買受方、房產中介等四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時間為4月13日,屬于趙先生與房產中介簽訂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房產中介已依約履行協議,四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兩個合同之間并無矛盾沖突。根據四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因買受方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出資幫助趙先生還清貸款的,構成違約。但并未構成根本違約。
若趙先生向買受方發出書面催告后,買受方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出資幫助甲方還清貸款的,則買受方構成根本違約。趙先生可請求與買受方解除買賣合同,房產中介則應返還趙先生房產證。若房產中介不返還的,趙先生可向房管局投訴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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