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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簽約11天后限購政策出臺,房主發律師函認為其違約
去年12月10日,賈先生在鄭州市一家中介公司的見證下與房主袁女士簽約,購買其名下房產一套,總價64萬余元。簽約后,賈先生支付定金、傭金、代辦費共計5萬元。
簽約后11天,也就是2016年12月21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相關調控通知,規定:非鄭州戶籍家庭,在本市購買住房時,需提供在本市連續繳納2年以上(含2年)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賈先生戶籍在外省,且沒有辦理個人所得稅或者社保,所以不具備購房資格。
雙方因此產生爭議,賈先生討要5萬元已支付費用,但房主袁女士卻認為賈先生違約,于今年3月份發出一份律師函,告知其合同已解除。賈先生多次討要已支付費用,均被拒絕。隨后,他將房主和中介告上法庭。
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房主退還購房定金3萬余元,中介退還中介費用8000元。
【說法】明知沒購房資格卻盲目簽約,出現問題需擔責
“政府出臺限購政策屬不可抗力因素,法庭認為雙方均不違約。”該院民一庭庭長孟永紅表示,買賣合同中有免責條款:如遇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責任。鄭州市人民政府出臺的限購政策導致了一批類似賈先生這樣,簽過了購房合同,卻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用戶,無法購房,但這個政策屬于不可抗力因素,雙方均不存在違約,那么,房主就無權扣押賈先生的定金。
雖然中介促成了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中介的居間行為并沒有完全完成,為此,賈先生只需要承擔合理的中介費,法庭酌情為5000元。
鄭州裝修網了解到,限購政策實施后,不少沒有資格的買方,聽信中介的說辭,認為只要花錢,就可以辦理相關的手續,讓其擁有買房資格,一旦出現問題,誰來擔責?孟永紅介紹,實際中的確存在這樣的案例,但買方如果明知道沒有購買資格,依然輕信中介言論,盲目簽約,房屋買賣無法成交,則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摘自:大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