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還要從2014年說起,據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在此之前王女士租用該小區最東邊的一套房產,在此做起了房屋中介的生意。
2014年底王女士買下了這套房屋。沒多久,王女士將正常出入的門封死,將臨街的窗戶打成大門并鋪設了一條樓梯,這可急壞了小區的鄰居們:王女士鋪設的樓梯堵住了小區東邊的大門,小區從兩個口出入變成了一個,應急逃生道無法正常使用。小區管理方多次要求王女士將改建部分恢復原狀,王女士都置之不理。6名業主將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管城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王女士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其擅自打開的北部出入通道封閉、拆除北邊水泥臺階并恢復原狀。王女士提出上訴,鄭州中院維持了原判。
時至今日,王女士依然沒有將通道、臺階恢復原狀,執行干警遂來到小區將王女士帶走。在法院,面對執行干警的勸說,王女士最終同意雙方在一起商量如何拆除臺階并將通道恢復原狀。
王女士擅自改建的行為,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管城區人民法院辦案法官介紹,其行為破壞了房屋的原有結構,改變了正常的出入通道,給自身和周圍居民造成了重大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此外,據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