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等待了將近1年后,在自己所租住的兩居室里,王森(化名)終于接到了開發商通知交房的電話。而當4月17日上午他和妻子來到位于鄭州市天河路的黎陽花園小區時,卻發現自己并不能拿走那把早該屬于自己的鑰匙。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來和鄭州裝修網小編一起看一下吧。
“開發商給的是一個臨時交房協議,上面有些簡直是霸王條款。而且即使簽了也不給鑰匙,什么時間交房也不清楚。”王森說。
他沒有簽這份協議,走出小區大門,和其他幾個同樣未簽的業主談論著如何維權。
在這份協議上,作為出賣人(甲方)的河南黎陽置業有限公司描述目前小區樓房現狀為:“小區內道路具備通行條件,小區綠化基本到位。”對此,不少業主提出異議。站在圍墻外可以看到,小區內大片的土地雜草叢生,上面覆蓋的防塵網早已支離破碎,其中還堆著不少垃圾,有少量綠化的部分,也只是栽著光禿禿的樹苗,而一些建筑廢料在小區路面上隨處可見。
“其實這些都可以忍受,我們就想盡快住上自己的房子,”在兩扇藍色鐵皮臨時組成的小區大門外,王森望著自己房子所在的那棟樓,燦爛的陽光下,他卻一臉愁容。
【現狀】交房時間逾期近一年 至今仍遙遙無期
【困境】部分業主壓力大 每月房租房貸雙開支
除了王森這樣被通知來簽訂協議的業主,事實上,從今年年初開始,幾乎每天都會有焦急的業主自發前來看房,而他們大都會被阻擋在大門之外。
抱著自己3歲的女兒,再次無功而返的李哲(化名)告訴相關人士,黎陽花園是經適房,和自己一樣,很多業主家庭收入不高,在租房的同時,還需要還貸款,經濟壓力很大。
李哲算了一筆賬,自己和妻子每月收入一共只有5000元左右,每月房租2500元,房貸1000元,再加上基本生活開支,根本沒有什么結余。“雖然我不算真正意義上的鄭漂,但這幾年一直在租房,中間換了好幾次房,感覺真的在漂著”。
據黎陽花園小區的另一位業主介紹,黎陽花園的開發商和不同業主共簽了3個交房時間,分別是2016年5月30日,2016年7月30日和2016年10月31日,如今最長的已經超期了將近1年,卻沒有一位業主拿到鑰匙。“經濟適用房本是政府的惠民項目,是暖心工程,現在出了問題開發商卻幾次都聯系不上,真是讓人涼透了心。”該業主表示。
【追問】小區為什么遲遲不能交房?
本應于去年交付的房子,為何到現在還沒有音信?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交房延期?交房的時間又能否確定?
在河南黎陽置業有限公司提供的臨時交房協議中,該公司解釋,至今仍未交房是“由于政府環保政策調整及小區周邊規劃道路、供電等市政工程暫未建設施工的原因,導致小區大門及配套設施主入口無法施工”。
對此,相關人士試圖進入黎陽花園小區內的臨時交房簽約地點了解情況,但遭到一名保安阻攔。隨后,該保安撥通了相關負責人馮經理的電話。馮經理在電話中說,自己剛到公司幾天,對情況不了解,并表示相關領導不在公司,也無法提供相關領導的聯系方式,也無權允許相關人士進入小區采訪。
相關人士注意到,在2017年4月17日發表于心通橋的針對網友的回復中,“鄭州房管”表示:“據了解,該項目整體土建、安裝、裝飾工程已完成施工;室外管網、園區道路、綠化等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已全部施工到位。但因為給該小區提供電力的蘇屯變電站還沒有建成投用,無法為本小區提供正式用電;另外,小區規劃的出入路屬于市政道路,還沒有修到。”
此外,“鄭州房管”還介紹,企業稱已建成了臨時用電設施,具備供電條件;并已在小區南側修通一條臨時道路解決交房后小區業主的出入問題。消防因用電問題達不到驗收條件,致使工程無法進行整體竣工驗收,目前公司正在協調組織消防驗收,盡快完成工程整體竣工驗收。“我局已責令公司和業主加強聯系與溝通,在做好政策解釋的基礎上加快協調、積極推進,解決問題后盡快正式交房。”
【疑惑】簽不簽臨時交房協議?怎么維權?
在黎陽花園的業主群里,每天都會有人咨詢交房的事宜。特別是在近期部分業主被要求簽訂臨時交房協議后,簽字還是不簽字,如何維權成了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
由于協議上并未寫出具體的交房時間,簽字后也無法拿到鑰匙,因此和王森夫婦一樣,大多數人拒絕在協議上簽字。“這個協議分明是開發商在逃避責任,簽了字就等于承認了他們的條款,對我們維權會很不利,在交房之前,開發商必須支付違約金。”一位業主表示。
而一些比較迫切入住的業主則認為,只要能盡快交房,可以等住進房子之后再慢慢維權,“這幾年房租一直漲,每月房租支出開銷很大,希望能盡快減輕一些壓力”。
還有一些業主表示擔憂和疑惑:“合同上有一條是‘由于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原因致供水、電、天然氣、暖氣、道路、排水及其他配套設施未完備導致出賣人無法按期交房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如果延期原因真的如開發商所說,業主的損失該找誰賠償呢?”
■律師說法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認為,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簽訂了購房合同,交房日期就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去執行,逾期則構成違約,但如果雙方簽訂有“出現某種情況不構成違約”的特殊條款,在開發商能夠提供證據的情況下,則不能判定開發商違約。
“所謂的證據是指例如供電部門出具的通知,證明確實不能按期為小區供電。”張律師表示,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業主的賠償問題需要和開發商協商解決,“開發商在建房之前應該與供電單位也簽有協議,規定在具體時間完成供電設施”。
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到,至于臨時交房協議的問題,張律師介紹,簽協議必須是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如果協議會給業主造成損失,可以拒絕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