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業費,物業狀告業主!鄭州裝修網獲悉,日前,家住鄭州市金水區北三環與中州大道交叉口某小區的市民魏先生很是郁悶,“長這么大,我還是第一次收到傳票。”
魏先生收到的,是一張由金水區人民法院郵寄的傳票,提出訴訟請求的是魏先生所住小區的物業公司,而訴訟內容為他欠交兩年半的物業費。
該小區還有不少業主也收到了同樣的傳票。對于被物業狀告一事,業主們是滿肚子的委屈,“如果很多問題物業能好好解決了,誰還會欠費呢?”
對業主的質疑,該小區物業公司經理直呼“很無奈”:公司在連續幾年虧損下仍堅持提供服務,如今確實是周轉不開,物業狀告業主實屬無奈之舉。
【講述】
小區物業狀告業主
“有人在我家窗戶下挖坑,還有俺家窗外放的12臺商用空調制造噪音,物業對此都無所作為。”魏先生是被起訴的業主之一,2010年該樓盤建成后,他便入住該小區。可當他就上述問題向物業反映后,“物業一直說弄,卻都不來解決”。
而最讓他氣憤的則是,他家的墻體出現大面積裂縫,其間物業公司協調置業公司對裂縫進行過一次維修,但該問題并未解決,隨后物業公司的態度讓他不能接受,“至今問題沒能解決不說,現在反而說裂縫是業主自己造成的。”
提起為何不交物業費,業主趙先生也有話要說,“我住進俺家發現,陽臺玻璃就是爛的。一開始我還交物業費,后來他們不管我也不交了。”
魏先生說,之所以不交物業費,是因為物業公司的服務并沒有達到收取物業費時所承諾的標準,而他們也只是想用這種方式促使物業早點解決問題,“問題只要解決,我們肯定會交物業費。”
魏先生咨詢了律師,并表示會于10月20日應訴,也會提起反訴。
【物業】
目前虧損 難以維持現狀
對于此次向小區欠交物業費的業主提起訴訟一事,該小區所屬物業公司一魯姓經理表示,物業狀告業主是他們在舉步維艱情況下的無奈之選。
他稱,該小區于2010年投入使用后,根據相關文件要求,一直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15元來收取物業費,但實際上,該小區最初測算的物業收費標準要高于上述收費標準,因此,即便每戶居民都交納物業費,該公司還是會有所虧損,更何況近幾年人工等成本升高,而整個小區1648戶居民中,有50%多的業主不交物業費,“集團給的有補貼,但這三四年每年虧損都是100多萬元。”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仍提供正常服務,如安裝小區門禁、單元門禁等。
在談到業主們不交物業費的原因時,該魯姓經理稱十分無奈,“暖氣不熱、車胎被扎、電梯壞了,就不交物業費,但暖氣歸熱力公司管,而電梯壞了需要時間修,可業主卻不理解。”
魯經理稱,鑒于上述種種情況,物業公司才決定對欠費時間較長的20戶業主提起訴訟,“欠費最多的一戶,連違約金在內共計1萬多元。”而隨后,物業公司還會根據情況對其他欠費業主提起訴訟,“已經在準備第二批起訴名單了,計劃每批都是20戶。”
【現象】
業主與物業糾紛案件多發
近幾年,在城市化進程加快的作用下,城市現代化小區越建越多,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糾紛案件也頻頻發生。
據金水區人民法院快審速裁中心法官潘瑞介紹,近半年時間內,經他審結的有關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糾紛案件約20余件,訴訟原因皆為業主因不滿物業服務,而拒交物業服務費。
“之所以這類案件現在比較多,我覺得主要在于物業和業主之間缺乏溝通。”在潘瑞看來,物業公司和業主雙方需要一個訴說平臺,有些困擾業主的問題并不在物業公司服務的范圍內,所以很多案件最終是經法院調解后,協商解決了,“都沒有開庭審判。”如果雙方不交流且互相較著勁兒,只會造成惡性循環。
“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可以與物業公司協商,再不行向有關部門反映,以不交物業費來抗衡,不太明智。”上述法官潘瑞說,一旦物業公司訴至法院,業主不僅要支付應付的物業費、相關滯納金,還要承擔訴訟費用,且個別人不交納物業費,損害的則是大多數業主的利益。
【鏈接】
這類官司為啥業主多敗訴
鄭州裝修網了解到,一些物業公司為了保證物業費的正常收取,會將物業費和水電費、取暖費捆綁,業主必須先交清物業費,物業公司才愿意收取水電費和取暖費,而有些物業公司還會對未交物業費的業主實施控制門禁和限制乘坐電梯,以此來逼迫業主交費。
但這樣的做法,只會讓業主更加不愿交物業費,而物業公司因長期收不到物業費,就會選擇法律途徑,起訴業主。
可在近幾年出現的,諸多業主因不滿物業服務拒交物業服務費,被物業公司起訴的案件中,最后業主幾乎無一例外地被法院判決敗訴。對此,有相當一部分業主表示疑惑與不滿,究竟為何會如此呢?
據介紹,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只要在物業公司提供了基本物業服務的前提下,業主就應該交納服務費用,這是合同義務,開庭審理,業主敗訴的概率非常高。如果業主想要維權,可以在交納物業費后,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物業公司提起反訴。
【提醒】
業主維權怎么做才妥當
因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業主可對物業公司提出反訴,要求少交或者不交物業費,但有一個前提需要指出,即業主必須向法庭提供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的證據。
河南元慧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奕臣表示,這里所指的證據主要有兩方面:其一,業主個人住宅中,物業本應上門解決的問題卻一直未處理的,比如墻面裂縫、陽臺漏水等,業主可以拍照、錄像取證,并記錄物業公司給予的答復;其二,收集物業對小區環境服務不周到之處的證據。
此外,陳奕臣建議,當出現業主拒交物業費時,物業公司應先提高自身服務質量,把困擾業主的問題妥善解決,這樣再去收取物業費,就可以減少業主的抵觸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