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賣了,過戶手續還沒走完,眼看著房子一天天升值,又想反悔,咋辦?有人選擇用武力來中斷協議,還有人想出了歪點子借法院來“幫”自己一把。
4月20日,鄭州中院就對一起牽涉房屋轉讓的虛假民事訴訟案件進行宣判。在法庭上作了虛假陳述的當事人,不僅被罰款,還要被拘留。
【簽了協議沒過戶】
前房主突然“反悔了”?
1997年10月,郝某(女)與宿某登記結婚。2000年9月,宿某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位于鄭州市經三路北28號院內房屋一套。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宿某。
在2003年1月份,宿某與魏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將該房屋以5l萬元的價格賣給魏某。
當時約定的付款方式是這樣的:由魏某先期付給宿某一部分款項,剩余款項則由魏某以宿某的名義每月向銀行償還貸款。而房屋過戶的手續要等銀行貸款還完后進行。
據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魏某自2003年1月30日至2005年4月25日共向宿某支付購房款近20萬元,而且按照約定向銀行還貸。
然而在2014年年中時,魏某猛然發現,銀行并沒有扣去卡內的資金。咋回事?經核實才知道,原來,在2014年3月19日,宿某一次性把剩余貸款的本息給結清了。
魏某納悶了:宿某為啥會突然把貸款還清了?房子還沒有過戶到自己名下,轉讓協議不算數了?魏某將宿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房屋轉讓協議有效,并讓宿某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
【訴訟發生轉折】
前房主妻子對轉讓不知情?
而讓魏某代理人沒想到的是,在這個案件審理過程中,宿某的“妻子”郝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5年6月18日,郝某以涉案房屋轉讓未經其同意為由,將宿某、魏某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二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
魏某起初還以為,房屋轉讓協議白紙黑字,雙方都是自愿行為,這協議咋會無效呢?再說,自己已經付了這么多的房款。然而,最終的結果卻出乎魏某的意料。
經審理,金水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做出判決,法院支持郝某的訴訟請求,判令宿某與魏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
【上訴又發生轉折】
前房主和妻子早離婚了
魏某對判決不服,便向鄭州中院提起上訴。二審中,經魏某申請,鄭州中院從婚姻登記機關調取了郝某和宿某的婚姻登記檔案。正是婚姻登記檔案決定了案件后來的走向。
鄭州市二七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出具如下存檔材料:一、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一份,載明申請人宿某(男)、郝某(女),離婚登記日期2015年5月6日;二、2015年5月6日“離婚協議書”一份,載明涉案房產歸男方(宿某)所有;三、宿某和郝某的離婚信息表一份。
在審理時,郝某和宿某對上述材料均無異議。
【最終法院認定】
為謀取房屋升值利益
向法院作虛假陳述
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房屋轉讓協議簽訂于2003年1月,魏某購買之后居住至今,郝某稱對房屋買賣不知情的說法,法院不予采信。郝某與宿某于2015年5月6日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涉案房屋歸宿某所有,宿某與魏某的房屋轉讓協議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鄭州中院認為,郝某與宿某原系夫妻關系,離婚后,雙方在一、二審訴訟中,為不當謀取十余年來因房屋升值產生的利益,向法院作出虛假陳述,隱瞞已經離婚和對涉案房屋在離婚時已進行處分的事實,致使一審法院做出判令涉案房屋轉讓協議無效的判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予改判。
鄭州中院最終判決如下:一、撤銷金水區人民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二、駁回郝某的訴訟請求。
前房主及其前妻
被拘留15日 各罰款1萬元
負責該案件審理的法官說,個人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應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濫用權利加害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法官說,在本案一、二審審理過程中,經法院詢問,郝某和宿某均向法院陳述:婚姻關系一直存續沒有離婚。其二人在訴訟中惡意串通,虛假陳述,隱瞞其已經離婚的事實,企圖通過訴訟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為此,法院決定對郝某和宿某各拘留15日并處罰款各1萬元。
宿某說,自己之所以沒向法庭如實陳述自己的婚姻狀況,是有一些私心在里面,但是現在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以后肯定不會再發生類似的事了,做人做事還是要誠實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