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市民井先生遇到一件煩心事,他在房屋中介處委托賣房,今年1月20日就和買家簽訂了合同,到現在還沒拿到錢,不但沒見錢,想把房產證從中介處要回來,也要了40多天沒音信。而買房子的許先生呢,也說自己很委屈:因為這房子,他連婚期都改了。雙方都委屈,這中間又是誰在“搗鬼”?
鄭州裝修小編也是一肚子的疑惑,接下來我們一起去了解事情的具體經過。
別說損失了 把房本還給我就中
“我現在真是啥都不求,只求把房本還給我。我賣房子就是急著用錢,總不能讓我把店關了吧。”井先生在多次找房產中介公司溝通無果后,只得向幫女郎求助。
1月20日,井先生和許先生在東明路黃河路附近的“1+2聯合不動產東明路店”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井先生至今仍沒有收到過任何錢。臨近過年時,井先生等不及了,就向中介公司催促要求付款,也沒收到準確的答復,“農歷正月二十的時候,他們給我說買房子的不要了”。
由于耽誤了太長時間,已經影響到自己的生意資金周轉,井先生就想向中介公司要回房產證再找其他賣家,但遭到了拒絕。
“好像是因為買方那邊要中介退錢什么的,中介不能退,然后中介就押著我的房本,一直拖著我!”井先生說,自己夾在中間很無辜,又不知道該咋辦。
【買家委屈】 合同行不通 辦不成為啥不退錢
“合同上簽的就是公積金貸款,既然辦不成,為啥不給我退錢?”昨日上午,在“1+2聯合不動產東明路店”門口,買方許先生也很委屈。
他說自己原本將婚期定在今年“五一”,去年年底時,在中介的介紹下買井先生的房子,就是想作為婚房。可現在房子沒買到,還惹了一身麻煩,“沒辦法,我只能把婚期推到十一了”。
當時,三方簽訂的合同上付款方式是“省公積金”貸款。到2月2日這天,當中介帶著許先生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貸款時,卻被告知“從1月份開始,就有了‘停止購買房齡超過20年房子的貸款受理’新政策”。
許先生說,見無法用公積金貸款,中介就讓他寫商貸申請,但被他拒絕了,“后來我又咨詢了其他的中介公司,人家都知道那個新政策,我懷疑我找的這家中介是看我著急結婚,故意裝不知道”。
之后,許先生想解除合同,但與中介屢屢溝通也沒結果,“中介提出要么用商貸,要么再給我找其他房子,中介費不退”。
就這樣,“不能退的中介費”成了卡在許先生、井先生還有中介三方之間的一根“魚刺兒”。
【中介態度】
“政策變動所致”
依然是中介費不退
昨天上午,當記者向這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員詢問為什么不能退還中介費時,這名工作人員稱“這因為政策變動,簽合同的時候還是沒有(這政策)呢。我們跟他協商商貸或找其他的房子,他不同意”。
下午,記者再次跟著許先生、井先生還有中介公司工作人員來到“1+2聯合不動產”總公司協調,井先生也被叫進經理室協商。
等井先生出來時,他已經拿回了自己的房產證,“我說要再簽個解除合同的證明,他們也不讓簽了,直接把房產證給我了”。
■律師指點
除了退款外 中介或要賠損失
對于這個交易,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執行主任黃宗耀律師看過合同后表示,從合同來看,對省公積金貸款有特別的約定,但后期因省公積金政策的調整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這中間甲乙雙方都沒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但作為中介方的丙方,身為法定的專業房屋中介機構,有義務了解這些貸款政策而未了解,或者明知該貸款政策存在而仍簽訂上述合同,導致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全額退還所收取的中介費及定金外,還有可能承擔甲乙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黃律師認為,退一步講,即便中介機構沒了解政策變化沒有過錯,然而依據合同第七條的規定,各方不負違約責任,那以此也應當退還所收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