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每周五例行召開的鄭州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新聞通氣會上了解到,鄭州將行工業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實施辦法。有獎舉報范圍為第二條規定的行政區域內工業企業存在的大氣、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行為。
有獎舉報實行實名制。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提供被舉報單位名稱、地址(或違法事件發生地)、主要違法事實及照片、錄像、資料等相關證據和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絡方式等。舉報人要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有協助查明環境違法行為的義務,故意捏造、誣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 經案發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對舉報人給予500元獎勵。
第九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舉報人基本信息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15個工作日內登記、查實并反饋舉報人,同時保留電話錄音或微信資料。獎勵決定作出后,3日內通知舉報人領獎告知領獎編碼。
符合以下情形,經案發地環保部門調查核實,舉報內容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涉重金屬生產、加工、使用的企業,違法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的;
(二)違法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污染物的;
(三)工業企業向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未依法取締到位的,有生產行為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擅自使用燃煤鍋爐、手燒爐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六)排污企業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或擅自拆除、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七)工業企業的煤場、料場、堆場未采取密閉、苫蓋、噴淋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八)因環境違法被責令停止生產、關閉、查封、扣押的,未經解除、批準擅自恢復生產的;限產、限排、停產整治未按要求整改的
舉報獎勵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只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舉報時間順序以受理舉報登記的時間為準;
(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排污單位再次涉嫌違法排污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再次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