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收益,竟糊里糊涂
在鄭州市區北部金杯路與銀河路交叉口的金藍灣小區里,大門內兩側的燈箱廣告格外引人注目,一個燈箱廣告的LED屏上在循環播放著廣告。走進門洞里,兩個電梯之間的顯示屏在播放廣告,電梯門上、電梯里粘貼或掛著廣告框……僅從大門到樓梯,記者就看到6處廣告位。
該小區業主梁女士說,雖然對這么多廣告有時也比較反感,但已經習以為常了。“很少考慮這些廣告收益分配的問題,小區物業也沒說過這事,應該由物業和業主共同分配這些收益。”梁女士認為,小區應該把這些收益公布出來,讓業主們看看都用在哪里了。
記者來到該小區的物業管理處采訪時,剛好碰到一位來續約的廣告商。他告訴記者,他開的是個小公司,主要做電梯門上的貼紙廣告,一個電梯門一個廣告,每個電梯承包價300塊錢一年。據他了解,電梯里面的廣告位貴一些,一部電梯一年的承包費從1000元到3000元不等,這得看小區的位置和檔次。記者粗略算了一下,這個小區有12棟樓,有70多部電梯,一年僅電梯門和電梯內的廣告,按最低價算約能收入9萬元。再加上顯示屏和燈箱廣告,一年最低能收入十幾萬甚至更多。
該小區物業管理處李經理告訴記者,這些廣告有些是公益的,收入很少,用于小區內的維護、修理等費用,只是并未公示。
記者調查多個小區發現,小區內有燈箱廣告和電梯廣告是普遍現象,大多數小區的廣告都是物業公司賣給了廣告商,而收益卻很少向業主公布,業主們也大多不知道這些收益用在了哪里。
法規條文,成一紙空文
根據國務院2007年10月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鄭州市房管局物業管理處處長程建穎說,國家的相關法規已經很明確了,開發商或物業公司要想在小區、電梯、樓頂等公共區域安裝廣告設備必須經過業主們的同意,除去合理成本的收益可以用于專項維修基金,但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實用于該項目,或者由業主大會決定。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楊紅梅說,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所以收益分配權掌握在業主手里。
但記者采訪中發現,多數物業公司設立廣告設施并未征得業主們的同意,對收益的分配大多避而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