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了嚴格控制食用豬血產品質量,結合本公司的特點,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嚴格按照 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 1 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要求進行編寫。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月芳、吳君偉、沈輝龍。血豆腐(熱凝固血制品)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血豆腐(熱凝固血制品)為非即食食品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標簽、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本標準適用于以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合格的、來自非疫區的生豬,屠宰后經醫衛生檢疫檢驗合格所采集的新鮮豬血為原料,以食用鹽、生活飲用水為輔料,添加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納、雙乙酸納,經原輔料驗收、真空采血、混合、灌裝、蒸煮、熱封包製、二次殺菌等工序制成的塊狀的非即食食品。
本標準中的食用豬血根據豬血凝固的形態亦可稱為血豆腐。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270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鮮(凍)畜、禽產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較大殘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
GB 4789.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計數
GB 4789.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 4789.3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檢驗
GB 500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鎘的測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總汞及有機汞的測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 N 亞類化合物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鉻的測定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17996 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
GB 2553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8050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 75 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9]第 102 號令《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12 號)
3.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血豆腐(熱凝固血制品)
以鮮豬血為原料,以食鹽為輔料,添加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納、雙乙酸納,經過原輔料驗收,真空采血、混合、灌裝、熱封包裝、二次殺菌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用豬血。
4.技術要求
4.1 原輔料要求
4.1.1 食用豬血來自非疫區的健康生豬經獸醫按照 GB/T17996 規定宰前和宰后檢驗檢疫合格,所采集的新鮮豬血。真空采血等工藝,采集工藝的衛生應符合獸醫衛生,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和企業制定的工藝規程。食用豬血感官形狀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無毒、無害:應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形狀。
4.1.2 食用鹽
應符合 GB 2721 的規定。
4.1.3 生活飲用水
應符合 GB5749 的規定
4.1.4 脫氫乙酸納
應符合 GB 2760 的規定
4.1.5 雙乙酸納
應符合 GB25538 的規定
4.1.6 其它輔料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
4.2 生產工藝
原輔料驗收→真空采血→混合→灌裝→蒸煮→熱封包裝→二次殺菌→成品檢驗→入庫。
4.3 感官指標
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4.4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4.5 微生物指標
應符合表 3 的規定
4.6 凈含量及允許短缺量
應符合國家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75 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4.7 食品添加劑
4.7.1 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規定。
4.7.2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 B2760 及衛生部關于食品添加劑公告的規定。
4.8 生產加工過程衛生要求
應符合 GB14881 的要求。
5.檢驗方法
5.1 感官檢驗
打開包裝將被測樣品置于潔凈的白色搪瓷盤中,在自熱光線充足、無異味,清潔衛生
的環境中,用目視、鼻嗅、品嘗等對產品的感官指標進行逐項驗。
5.2 理化檢驗
5.2.1 水分
按 B5009.3 規定的方法測定。
5.2.2 蛋白質
按 GB5009.5 規定的方法測定。
5.2.3 總
按 GB5009.11 規定的方法測定。
5.2.4 鉛
按 GB5009.12 規定的方法測定。
5.2.5 鎘
按 GB5009.15 規定的方法測定。5.2.6 總汞
按 GB5009.17 規定的方法測定。
5.2.7 鉻
按 GB5009.123 規定的方法測定。
5.2.8 N-二甲基亞硝
按 GB5009.190 規定的方法測定。
5.2.9 藥殘留
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告檢測。
5.3 微生物驗
5.3.1 大腸群
按 GB4789.3 規定的方法檢驗。
5.3.2 菌落總數
按 GB4789.2 規定的方法測定
5.3 致病(沙門氏、單細胞增生李特氏、金黃色萄球)
按 GB4789.4、GB4789.30、GB4789.10 規定的方法檢驗。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
同一原料來源、同一生產線、同一生產日期的包裝完好的同一種產品為一組批。
6.2 抽樣
6.2.1 感官檢驗
同批隨機抽取 1%,每批一次全項檢驗。
6.2.2 理化檢驗
同批隨機抽樣取不少于 6 個包裝單元,等量分成檢驗試樣和備檢樣每月煎不于一次水分和蛋白質檢驗。
6.2.3 微生物指標
同批隨機抽樣取不少于 6 個包裝單元,等量分成檢驗試樣和備檢樣,每 10d 應不少于一次大腸菌群檢驗。
6.3 檢驗
6.3.1 出廠檢驗
6.3.1.1 檢驗項目
包括感官指標、凈含量、菌落總數、大腸菌群。
6.3.1.2 產品出廠
每批產品應經企業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質量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6.3.1.3 批量檢驗
正常生產時,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
一、出廠檢驗結果與上一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二、更換設備,主要原輔料或更改關鍵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三、產品停產半年以上,再恢復生產時;
6.標簽
應符合 GB7718、B28050 規定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9 第 123 號令關于≤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7.包裝
7.1 產品的內包裝塑料袋的材料應清潔、無異味、無毒無害符合 B9683、GB9687 的規定.7.2 產品包裝的封口應平整、嚴密無泄漏。
8.運輸
8.1 運輸工具必須清潔,產品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或不潔食品混運。
8.2 產品應輕裝、輕卸,防止日曬雨淋并有塵防塵土措施。
9.貯存
9.1 貯存環境必須清潔衛生,無污染物。
9.2 產品應在攝氏 0℃-10℃的冷庫內存放,嚴禁露天堆放、日曬雨淋或靠近熱源。
10.保質期
在符合本標準規定的貯存條件下,產品的保質期為 10 天